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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福利房”难过户可否解除合同

2023-03-06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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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然而买房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进入购房“雷区”,石家庄的王涛(化名)就因购买了“福利房”而导致无法过户引发了纠纷。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来,王涛在明知李毅(化名)居住的单位福利房无产权证的情况下,与他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当时李毅答应负责办理房产证。协议签订后,王涛向李毅支付了购房款50万。此后,王涛多次催促李毅办理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涛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李毅虽向王涛交付了案涉房屋,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毅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附随义务。但李毅居住的房屋系单位的福利房,并非“房改房”即实际购买的单位公房,不享有对案涉房屋处分的权利。王涛购买案涉房屋四年后仍未能办理房产证,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对于王涛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此外,李毅、王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存在一定过错,李毅应当向王涛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毅返还王涛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涛返还李毅涉案房屋,驳回王涛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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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桥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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