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员参与非吸 血汗钱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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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强化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新乐法院现推出“典型案例”栏目,聚焦司法审判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适时依据时间节点,不定期推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案例及涉互联网、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等典型案例,尤其是围绕审理的聚焦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关切、体现司法智慧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传递法治正能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优化法治环境。2021年10月28日始,先后推出26期后,今天特推出第27期【2023年第5期】《代办员参与非吸 血汗钱有去无回》(刑事审判庭 苏梦凡)。 代办员参与非吸 血汗钱有去无回 (第5期) 【基本案情】张某某原在村内开办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村民为方便将钱款交由张某某,由其代为存取。2013年邮政储蓄银行不让张某某代办了,但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自身曾开办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之便,使用先开具存折待存折到期后转换为借条的方法继续吸收村民的存款260余万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放贷、投资,后无法兑付。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自身曾开办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之便,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张某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260余万元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本起案件发生银行服务网络并未能覆盖的农村地区,村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村民去银行存取款存在不便,被告人系本村村民且原是银行机构的代办员,在村内家喻户晓,出于对银行机构及同乡的信任,村民将钱存储在被告人处,在被告人不具有银行代办员资格时村民并不知晓,仍将钱通过张某某存储,直至储户取不出钱才导致案发。 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导致储户血本无归,不但给家庭带来严重损失,还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金融机构在取消代办点、代办员时,应及时在相应区域内广泛公告,收回各种印章、手续以及牌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能够提高鉴别能力,自觉抵制高息等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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