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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检动态】检察为民办实事 27年纠纷终化解

2023-07-17 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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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程序的终结并不是案件的终点,只要老百姓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这个案子就不能简单一结了之”,元氏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杰才如是说。

   近日,在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闫某及其家属将一面书写着“检察为民办实事 27年纠纷终化解”的锦旗交到了承办检察官王杰才手中,对石家庄市检察院、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表示感谢。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李某隔巷东西居住,闫某居东,李某居西。申请人闫某与李某就西边空出的0.98米×15.6米的地方发生争执。闫某认为,该争议地块归其所有并一直由其使用且有1950年元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予以证实。而李某则认为,所争议地块位于闫某院墙之外,属于巷道范围。

   1996年,申请人闫某第一次向某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李某归还宅基地使用权。元氏县某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所争议地方不属于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范围,也不属于被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范围,应由村集体统一规划。闫某对决定不服,历经行政复议,一、二审行政诉讼,被法院以行政程序未完成为由驳回起诉。

   申请人闫某2017年11月从法院调取证据后,于2018年1月向元氏县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再次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至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元氏县东张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闫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0年10月14日,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争议地块实地勘察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双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争议地块属巷道范围内,不属于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应由村集体规划管理。申请人闫仝民不服,再一次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双方争议问题仍未得到满意解决。

   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闫某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作出不支持申请人监督申请决定。但是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程序的终结并意味着事情的解决,认为该案系相邻权纠纷,虽经多年诉讼双方矛盾较大仍有化解可能性,故将该案交由元氏县检察院共同开展化解工作。

   元氏县检察院按照市院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实质争议化解工作,一是市县两级院联动,领导包案,迅速抽调骨干检察力量,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小组”,开展摸底调查。先后3次深入基层勘察现场,走访乡村干部、询问相关人士约47人次,迅速梳理清了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引发邻里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二是坚持系统思维,以问题为导向精细推敲解决方案。牢固树立系统意识,摒弃“就案论案”的浅层思维,从彻底解决问题角度来研讨方案。在案件研讨会中引入“肯定-否定-再否定”工作方法,从当事人角度不断抛出新问题完善解决方案,多次研讨后一致认为:方案的制定既要尊重过去历史事实,又要面向未来,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三是多方参与座谈,促成争议实质化解。2023年4月,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在乡政府、村委会、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召开座谈会。会上,经过摆事实、谈法规,共同探讨协商,形成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三方均表态接受。事后,乡政府、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了相应文书。

   自此,历经3轮程序空转、历时27年的纠纷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圆满画上了句号,不仅让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还实现了法理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稿件来源:元氏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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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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