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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醉驾,有点“刑”

2023-09-06 16: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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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一次醉驾被查,多数驾驶人都会幡然醒悟,可有些驾驶人却心存侥幸、不知悔改,一而再再而三,凭一己之力成了名副其实的醉驾“钉子户”。近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元氏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3日0时许,赵某某驾驶私家轿车行驶至元氏县某村路段,由路过群众举报,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元氏某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218.23mg/100mL。

   2023年8月13日5时许,距元氏交警查处仅数个小时后,赵某某更换了一辆面包车再次驾车出门,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某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带至石家庄某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某此时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12.87mg/100ml。

   2023年8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出门,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某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赵某某拒绝呼气检测,民警将其带至石家庄某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275.98mg/100ml。2023年8月18日赵某某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审查认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多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某三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两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该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元氏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从“诉”到“判”仅用三天时间,元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醉驾成本高,劝君莫侥幸。如果无视法律屡教不改,一再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增加安全驾驶意识,筑牢安全行车屏障,切忌心存侥幸,拒绝酒后驾车。

稿件来源:元氏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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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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