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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普法│“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3-10-12 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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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不是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你是不是前脚买完车,后脚就接到多家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你是不是在网上买了某样东西紧接着就收到配套产品销售商的推送信息?如果你也有上述情况那就证明你的个人信息已经遭到泄露,那么将你信息泄露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通过 案例,我们更好的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案例一

   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APP软件购买他人手机号,并使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京东新用户账号,从事京东刷单好评活动,购买手机号注册京东账号5000余条,购买金额四万余元,张某通过刷单服务获利15000余元。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熊某、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人员购买车辆入保保单,从而获取被保险人姓名、电话、家庭住址及车辆信息等内容,追踪到车辆所有人的行车轨迹后,对逾期无法偿还贷款的车辆以非法方式将车辆拖走,造成车辆所有人财产损失,隐私泄露。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对通过购买保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熊某、占某依法批准逮捕;对销售他人个人信息的人员依法进行了追捕。

释案说法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它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它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四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职业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处于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的危险境地,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被各种骚扰电话轰炸,更严重的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除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外还可能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在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随之衍生出的漏洞成为不法分子生财的着手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升法治观念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稿件来源:元氏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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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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