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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三进三联动丨交通事故惹纠纷,倾力调解化干戈

2023-12-20 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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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胡某驾驶汽车,沿行唐县玉城大街由西向东至香港路交叉口右转时,与沿香港路由北向南的原告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驾车逃逸。经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遂王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胡某向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再定)。

本院受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原告王某车辆受损较轻,上碑法庭庭长赵素丽提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胡某表示,可以将王某的受损车辆送去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费由自己负担,但王某不同意,要求胡某进行金钱赔偿。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与此同时,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损失鉴定申请,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王某要求不能低于1000元,赵庭长告知被告,车辆损失的鉴定费用较高,如果调解不成需要鉴定,鉴定费的金额远远超出车辆维修费用,调解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胡某仍认为1000元的车辆损失过高,赵庭长又去做王某的工作,说双方都有损失,被告修车也需要花费,如果原告愿意让步的话,让被告一次性给清,也会少很多麻烦,真正案结事了。

最后,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费300元为清,并当下履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此次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着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循序渐进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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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行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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