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检察院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咱也不是歧视女性,就是觉得这工作不适合女的来做,更不敢挑战法律底线,我们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以后一定注意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某用人单位在约谈会上进行了表态发言。 近日,为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实施,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专项行动。 (2024年4月1日,区检察院与人社局进行案件磋商。) 2024年4月1日,藁城区检察院干警在浏览藁城网络招聘信息时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含有“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的内容。我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及时与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制发磋商函,并将该问题通报区妇联。 (2024年4月15日,与区妇联、区人社局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专项行动座谈会。) 为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我院随即与区妇联、人社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4月22日,区检察院、区妇联、区人社局组织约谈会,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约谈会上,宣讲了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会用人单位纷纷表示,以后将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意识,并现场签署了《反就业歧视承诺书》。 (2024年4月22日,与区妇联、区人社局开展约谈会。) 目前,我院发现的涉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网络招聘信息均已删除。下一步,藁城区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来源: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
关键词:藁城检察院 妇女平等 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