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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对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事项答复函》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立案?

2024-05-24 16: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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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2月23日,何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2月24日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当日,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新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送检的何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15mg/100mL。

2024年2月7日,何某向新乐市司法局投诉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投诉事由为: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投诉请求为:要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违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投诉的事实与理由为:被投诉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与现场呼气含量测试结果差距很大。

新乐市司法局受理后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第1号《关于何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主要内容为:[2023]毒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制作,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定要求。鉴定意见书结论与呼气含量测试结果差异大,除了与饮酒后呼气测试的时间和静脉采血的时间有关外,还与呼气式酒精检测方法受外界干扰等多种因素有关。并告知何某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某对该《答复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新乐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何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判令被告新乐市司法局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争点

何某对新乐市司法局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事项答复函》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立案。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理由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投诉人何某向新乐市司法局投诉称: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新乐市司法局作为新乐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就何某对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新乐市司法局受理何某对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投诉后,经调查作出了(2024)第1号《关于何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该《答复函》告知何某,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何某不服该《答复函》起诉新乐市司法局,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理由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本案中,何某投诉事由虽为: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但投诉事实与理由却是: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与现场呼气含量测试结果差距很大。故,何某实质上是对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及依据的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标准有异议,并非投诉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何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及依据的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标准的投诉,新乐市司法局应当不予受理。新乐市司法局受理该何某的投诉,在作出的《答复函》中告知何某不服该《答复函》享有诉讼的权利,虽有不妥之处。但新乐市司法局作出该《答复函》,并未对何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何某合法权益,该《答复函》与何某没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故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何某投诉事实与理由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与现场呼气含量测试结果差距很大。即何某实质上是对鉴定意见及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标准有异议。依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乐市司法局对于何某的投诉,应当不予受理。新乐市司法局受理后,虽根据调查作出了《答复函》,并告知何某如不服《答复函》享有的相应救济权利。但新乐市司法局作出该《答复函》的行为,并未对何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与何某没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故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新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何某如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期内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新乐市司法局投诉的方式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何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行政权与审判权是两种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分别由行政机关和法院独立行使。虽然新乐市司法局受理了何某的投诉,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答复函》,并告知何某不服该《答复函》可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新乐市司法局有权赋予何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何某也不当然就具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新乐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函》是否对何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何某与该《答复函》是否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需要法院独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审查确定。本案中,新乐市司法局对于不该受理的投诉作出的《答复函》没有对何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立案,从而让行政的归行政,审判的归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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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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