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新乐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新乐市 >> 矛盾化解

三下三进三联动┃新乐法院: 全流程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暖人心

2024-06-24 16:24:3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承安镇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蔺海波参与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前、诉中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充分发挥了调解员全流程参与调解的重要作用。

原告邓某与被告高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3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高某驾驶电动车(载乘车人:马某),沿新乐市鲜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爱尚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邓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李某)相撞,造成邓某唇裂伤,全身多处擦伤,一颗门牙折断、 一颗门牙隐裂,牙震荡,李某胳膊扭伤。该事故由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先后就诊于新乐市中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西安大兴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因本起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治疗费和眼镜修理费8038.26元,交通费1247.5元,住宿费1000元,打印费15.5元,以上合计10301.26元,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费等待审判后再行确定。

蔺海波收到分流到手的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积极主动参与调解,但因后续治疗费争议问题,调解未果,原告申请鉴定,案件转入鉴定阶段。该案标的额小,鉴定历时长,耗时耗力,承办法官王朝经过研判决定:即使案件流转到了诉讼中,调解也不能停。特邀调解员蔺海波主动请缨,从后续治疗费用争议上下功夫,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耐心引导、多方面沟通。最终,在蔺海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6月14日,该案当天转立案,被告高某当场履行赔偿款1.1万元,当天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与调解员携手共调形成合力,实现了一次性高效解决纠纷,真正的践行了全流程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的获得感,将“案结事了”落到了实处。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新乐市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新乐市委政法委员会    新乐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