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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法院 :保险合同起纠纷 诉前调解促合谐

2024-07-22 11: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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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新乐市人民法院长寿法庭特邀调解员王吉运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与被告南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签订了案涉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原告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之间就案涉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原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特邀调解员王吉运首先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认真翻阅,在了解大致案情后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并把当事人约至法院做调解工作。在明确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将被告约至法院,在与被告南某某沟通时,被告情绪激动,语言激烈,可能会做出过激行为,特邀调解员王吉运判断此案存在信访隐患,所以第一时间汇报给了刘会杰庭长,并在法官的指导下于6月19日对被告制作调解笔录明晰了被告南某某的答辩。综合分析来看,本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已经足额缴纳保费,确认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存在争议,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多次对原告释法明理,最终原告申请撤诉。

该信访隐患案件的妥善化解,是由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共同发力,互相配合,充分发挥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下一步,长寿法庭法官与特邀调解员会继续保持密切联系,并针对专项问题召开交流座谈会,不断提升特邀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升调解质效,做实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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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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