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给付原告后,被告感动地嚎啕大哭
“作为外地人,咱还未提出,人家法院觉得不公正就主动提出来了,公正又不欺生,真的没想到,太感谢了!”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原告贾某,新乐市协神乡某村人。被告郭某,藁城区某村人。近日,历经新乐市人民法院长寿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刘建峰多次调解,在当庭给付原告2200元赔偿款后,被告嚎啕大哭,边哭边说出了心里话。 2024年10月2日,被告郭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贾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新乐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了解完案件情况后,特邀调解员刘建峰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初以为这么小的赔偿金额应该是小事一桩,但第一轮调解下来,刘建峰感到了棘手。原告的丈夫由两个朋友陪同来院,听说其中一位还懂点法律。原告方提出三项主张:一是误工费。住院12天,加上出院时医嘱休养13天,共25天。原告说自己有工作,但当调解员要求其提供用工单位工资表时,提供不上来。后来改为按照居民服务业163.71元计算。二是护理费。要求每天按160元。三是交通费。住院12天期间,往返路费每天按20元计算,12天240元。四是其他疾病用药等费用。 刘建峰听完原告方陈述,当即指出不合理部分内容。如果原告方提供不了用工单位工资单,因其已经年满60周岁,就不可能产生误工补贴。 当征求被告意见时,被告同意赔偿,但提出不合理部分坚决不予赔偿。且提出相关质疑:一是75岁原告提出误工费赔偿,需提供用工单位工资表等证据;二是住院期间何来每天的交通费?三是腰间盘突出等疾病用药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其药费不予支付;四是事故现场被告儿子1万多元的手机被原告抢夺时摔坏,当地修不上,需要到广州修理,此项费用就要2200多元,通过调监控、找医生证明等手段,被告一时提供不了相关证据。以上质疑提出,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争吵不休,场面一时混乱。没想到本来5000元的诉求,第一次调解竟以失败告终。 为尽快将纠纷化解掉,刘建峰决定组织第二轮调解。实施前,分别电话联系沟通,建议被告就手机被摔事宜按一事一案另行起诉,被告征求在上级法院的朋友的意见后,得到与刘建峰一样的建议,但苦于找不到证据,无法立案。刘建峰明确告知原告,年满60周岁的,误工费需提供用工单位工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来院听了听对方的观点,并复印了原告一套住院病例,核对住院用药开支是否合理。原告来院后,仍旧坚持原有观点,却不能提供用工单位证明。但其律师说按照居民每天160元标准计算。刘建峰当场与孙建强庭长作了汇报,孙庭长直接回复道:“ 75周岁了,没有上班,又不能提供用工单位证明的,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原告朋友一听,站起来说:“咱们到医院继续给原告做检查,花费最少三万,让被告继续出资。她不是不怕吗?咱就给她花去,做检查去!”刘建峰一听,当即拦住原告的丈夫劝道:“您好好考虑一下,朋友的建议是否合理?3万多元的检查费,事后能否解决?”原告一方气呼呼地离开了。第二次调解仍旧无果。 半小时后,原告一方又过来了,说:“接着调吧!”刘建峰一听,有门!于是,建议对方别按服务类了,护理费按照每天121元,交通费扣除10天,按2天2次40元计算,合计赔偿费2500元。被摔坏手机事宜,也相互照顾一下,多少补偿一点,折抵300元,这样,被告赔付原告2200元,双方两清,都安生了。被告听完,当即给丈夫打电话征求意见。电话那边说“同意”。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200元赔偿款,此案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三次庭上调解,终于以和解结案。此刻,时针指向17时30分。 正当调解员松了一口气时,只听被告“哇”的一声,嚎啕大哭起来。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一幕。说是被主动主持公道且一点都不欺生的法院的做法所感动,自己真的是一百个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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