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法院:买卖合同引纷争 督促履行化干戈
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协神人民法庭负责人闫鸿毅和特邀调解员王玉海多次主动引导和督促,调解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动到法院向原告履行完毕案款153000元。 原告安某诉被告一新乐市某水泥制件厂、被告二薛某、被告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安某经营石子生意,被告二、三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被告一新乐市某水泥制件厂,期间在原告处购买石子用于生产经营,经核算共计欠原告货款252535元,有欠条和聊天记录为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给付,原告无奈向新乐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闫鸿毅在详细了解案件信息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闫鸿毅和特邀调解员王玉海的耐心梳理,被告认识到自身逃避履行的错误思想,承诺尽快筹集钱款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调解意见:被告分两期分别履行给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和153000元为清。 案件调解成功后,办案法官并没有一调了之,而是将调解职能主动向后延伸,调解成功后,对具备执行内容的案件,积极督促三被告在履行期内按时支付,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造成不良影响。每到还款时间节点,办案法官都及时与三被告取得联系,督促被告还款,并向其一一释明不按时支付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的积极努力下,在第一期履行给付原告100000元货款的基础上,12月30日,被告主动到法院向原告履行完毕剩余货款153000元。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的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法官的最终目标。下一步,新乐法院将持续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力促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或通过督促履行,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让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诉前调解的力度、速度和温度。 |
关键词: |
责任编辑:新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