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作风提升年┃新乐法院:跨省纠纷巧调解 为民服务促和谐
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成功化解了一起原告山东某面粉厂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原系原告面粉厂的业务经理,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7月被告刘某为原告负责南方市场,期间刘某为原告面粉厂销售面粉,在刘某收到买家付的面粉款后未如期、如数交还原告,原告要求其将剩余货款退还。被告刘某在答辩期内提交反诉状,要求面粉厂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 办案法官周晓楠受理该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得知原告因该纠纷曾向山东某公安机关控告反诉人职务侵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原告才诉至法院,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较大,双方均认为是对方仍欠付几方款项。后应当事人要求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对账,但因双方合作多年,账目繁杂,双方未能对清账目,双方不欢而散。 考虑到原告为外地公司,为减轻其诉累,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希望双方能考虑合作多年的关系,各退让一步,妥善化解这起纠纷,其间双方多次变更调解方案,双方均坚持自己的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3月20日,办案法官周晓楠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劝说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讲法律、说情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于2025年2月25前偿还原告山东某面粉厂面粉款 29262元及诉讼费用1475元为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该案得以成功调解,案结事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及时予以返还,以免给自己惹上官司。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