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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 | 装修效果起争执 法官调解结尾款

2025-06-05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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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南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家住藁城区的卢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24年1月找到邻村的路某做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路某实地查看测量后,按照卢某要求制作了装修方案,确定总价款为58000元。完成装修后,欠付的6500元尾款卢某一直没有结清,多次讨要未果,路某诉至法院。 刘法官联系被告卢某,询问事实与矛盾点,被告称路某干活粗心大意,地面有空砖,缝隙大,墙面刮白、上漆有裂缝,效果差强人意,这6500元是扣减的钱,其还需找工人返工。原告不同意,并指出是被告故意挑毛病。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交付的工作成果上确实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刘法官分别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提出扣减1500元,被告再支付5000元尾款的调解方案,原、被告思考后均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第770-78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装修等。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因交付的装修成果存在部分瑕疵,被扣减了部分报酬的原理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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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藁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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