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反悔 订婚款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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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元氏县法院审理了一件原告要求返还订婚款的案件。原告牛某清与被告牛某红于2013年正月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订婚,通过媒人原告给付被告订婚款11000元,见面礼660元、看家礼1100元,被告还礼9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被告悔婚,原告所要订婚款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确立婚约关系,订婚款应属于彩礼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日生活困难的。现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应当将订婚款退回。本案原告给付被告订婚款11000元,被告还礼900元,应相互返还。原告所诉的见面礼、看家礼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1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李同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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